“实现法律层面对事业发展的保障,实现行业立法,是我国图书馆业界、学界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一个重要目标。”11月4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的通过,广大图书馆人美好的愿望变成了现实。
“我有幸参与了公共图书馆立法不同时期的讨论,了解到立法的整个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法律出台是各方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的结果。”广州图书馆馆长方家忠说,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适值十九大胜利闭幕,是文化界、图书馆界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文化强国战略的实际行动。公共图书馆法较充分展现了我国图书馆界在国家政策、学术研究、行业实践包括地方立法实践等方面的最新成果,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对影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当然,作为国家层面立法,对全国各地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状况难以规定得很具体,对各方面意见也难以完全回应,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凝聚新的共识,需要通过行业政策、地方立法等多种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立法提出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贯彻落实。
湖南省衡阳市图书馆馆长刘忠平激动地说:“这是一部基层图书馆人期盼已久的法律。从业16年来,我一直关注基层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在持续开展相关主题的调研和分析过程中,我深感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和促进行业发展。目前,很多地方在规划建设新的公共图书馆。馆长们普遍反映,在新馆定位、服务模式,特别是数字化建设项目方面有着许多困惑,迫切需要相关的权威依据。我们曾通过多种途径呼吁加快公共图书馆立法,在该法起草阶段和草案征求意见阶段也积极提出了建议。如今梦想成真,可喜可贺。新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法指明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地方政府加快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以及各级公共图书馆调整办馆思路、提升服务效能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江苏省江阴市图书馆参考咨询部主任曹磊长期关注和研究国外公共图书馆法治建设,他一口气读完了公共图书馆法全文,感觉新法“干货满满”。“对比英国、日本等国的同类型法律,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涉及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将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相关的各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户、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他条线的图书馆——都囊括了进来,有利于更好形成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良性发展的社会氛围。在法律条文方面,公共图书馆法对不同主体有清晰而翔实的阐述,内容非常实在。比如,整部法律对于政府的法律责任有极为详细的规定,并不像其他国家的同类型法律以一句‘保障财政投入’了事,而是将政府职责穿插安排到法律的各个章节之中,凸显了政府主导公共图书馆发展的理念。”曹磊说。
古籍是中华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广泛收藏于各级公共图书馆,其数量和质量影响着收藏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及服务水平。山西省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主任范月珍说,公共图书馆法中有关古籍文献的条款共有三处,明确了古籍文献保护的责任主体,化解了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确保了古籍的科学利用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其中,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在古籍文献方面可以提供的服务类型。一方面公共图书馆可以利用多种形式复制原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古籍的整理、研究和开发,以展览、讲座、文创等方式,向大众普及古籍知识、宣传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条款将传统图书馆被动服务模式变为主动服务,服务以保护为前提,通过服务促进普及和传承。
徐继新是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村圣学图书馆馆长。今年是他自筹资金开设这家图书馆的第19个年头。得知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消息,徐继新马上在手机上阅读了法条,令他十分欣喜的是法律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且从设立主体、参与方式、享有权利、扶持政策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我坚持了10多年开办这家图书馆、做一点公益的事,这还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从法律中得到鼓励和肯定,这让我更加坚定信心要把图书馆开好,开更多的分馆,帮助有需要的村民。”徐继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