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加强网络节目管理 禁止传播“未删减版” 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2017-06-02 23:07  文化产业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月1日通知 日前,为进一步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3、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4、网络视听节目与广播电视节目标准同一,其中包括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5、行业各环节要严格把关,要全面落实好播前内容审核、总编辑负责制等规章制度,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避免上一环节把风险隐患推诿到下一环节。

《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日益繁荣和传播领域新技术广泛应用,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各类传播平台上的视听节目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但是,一些网络视听节目中存在着价值扭曲、娱乐至上、内容低俗、品质低劣、格调低下、语言失范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及时整治。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和生产都要紧紧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持续颂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坚决抵制厚黑学、潜规则、圈子山头等封建文化糟粕和腐朽思想遗毒,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

要大力宣传家庭文明建设,报道好“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鼓励开办以家教家风家规等为主题的道德建设类节目。

要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

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发挥好道德教化和价值引领作用。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扎根生活、贴近群众,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保持健康格调;要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坚决摒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和无节操的垃圾,无情鞭挞挑战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行为,自觉抵制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决不能成为市场的奴隶。

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

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要维护公序良俗,绝不能用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放大非理性情绪等错误方式误导受众,混淆是非。

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呈现阴暗晦涩,渲染色情暴力。

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要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

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以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要在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积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指导,防止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上线播出。

《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

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

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

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

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

要创新宣传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用深入浅出的理论解析大众关心的话题,用客观理性的声音化解网络戾气,使积极健康的内容多起来、向上向善的氛围浓起来,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通知》要求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

要全面落实好播前内容审核、总编辑负责制等规章制度,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避免上一环节把风险隐患推诿到下一环节。

要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能力。

要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要深入分析成因、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业务培训、宣传提示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对不履行职责、制作传播违规内容的机构要依法查处。

各级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监管机构要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内容要及时发现、及时研判。

有关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节目评议专家队伍和工作机制,及时对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进行评议,积极推动网络视听节目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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