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
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同时部署全省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和宣传推介工作。
“十条”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刚性要求,提升全社会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十条”具体包括,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
据介绍,下一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指导各地结合革命文物展示,讲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并结合文艺演出、非遗展示、展览展会等,融入典型案例、特色作法、主题活动,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企业、进景区。(边锋 冯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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