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上海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立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为“十四五”期间,上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分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上海文化”品牌建设、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凸显上海特色。一是突出融合发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共建共治机制。《条例》立足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大文化”理念,进一步强调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二是加强“上海文化”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共文化领域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品牌标识度,《条例》专设“上海文化”品牌建设一章,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这一目标,全力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海派文化品牌、江南文化品牌。三是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条例》设立两个专章,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举措写入条例,强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为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便利措施等方面的责任;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鼓励设施场地资源共享,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线下及线上空间范围,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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