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保障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办法》从开办要求、开办程序、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法律与责任等方面对旅游民宿的开办与经营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文化和旅游、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税务、生态环境等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在旅游民宿的日常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培育、合法经营、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办法》提出,发展旅游民宿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环境友好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支持在富有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与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国家风景道、边关地区等区域内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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