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完善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针对安徽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较为滞后的问题,规定整合在村(社区)的文化活动室、农家(职工)书屋、闲置学校等资源,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文化公益服务岗位。
为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创新管理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支持阅读空间、文化驿站等纳入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条例》还就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规定,安徽省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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